本报讯 7月4日,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担任原告替无名死者维权案(本报5月6日曾作报道)有了结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肇事者王某给付原告南浔区民政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265358.45元。 2006年11月6日凌晨,货车驾驶员王某在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东迁村地段,因疏忽大意,与前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的身份一直无法确认。今年1月,南浔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4月30日,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南浔区检察院民行科发出对无名死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建议南浔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为无名受害者主张权利,提起民事诉讼。5月4日,南浔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无名氏监护人身份向肇事司机王某索赔三十八万余元。 7月4日,原、被告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肇事者王某分两期给付赔偿款。民政部门表示,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该笔赔偿款将存入公益基金账户中,一旦死者亲属出现,便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 |